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定于2022年5月26日10时至2022年5月27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产权交易所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户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现就有关的网上拍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拍卖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所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拍卖活动具备法律效力。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次拍卖不限制竞买人数量,但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1、本次拍卖不限制竞买人数量,竞买人资格限定为法人,并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国家政策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的特殊要求。具体的资格或条件,竞买人应当自行了解,包含但不限于符合证监会《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中第七条、第八条关于证券公司主要股东的条件:(1)自身及所控制的机构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重大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三年的情形;没有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调查或处于整改期间;(2)不存在长期未实际开展业务、停业、破产清算、治理结构缺失、内部控制失效等影响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情形;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者其他重大事项;(3)不存在股权结构不清晰,无法逐层穿透至最终权益持有人的情形;股权结构中原则不允许存在理财产品,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情形除外;(4)自身及所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不诚信或者不合规行为引发社会重大质疑或产生严重社会负面影响且影响尚未消除的情形;不存在对所投资企业经营失败负有重大责任且经营失败未逾三年的情形;(5)中国证监会给予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要求;(6)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和杠杆水平适度,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具备与证券公司经营业务相匹配的持续资本补充能力;(7)公司治理规范,管理能力达标,风险管控良好;(8)不存在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50%、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50%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9)能够为提升证券公司的综合竞争力提供支持。
如竞买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竞买后成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除以上条件外,应符合证监会《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条件:(1)开展金融相关业务经验与证券公司业务范围相匹配;(2)入股证券公司与其长期战略协调一致,有利于服务其主营业务发展;(3)对完善证券公司治理结构、推动证券公司长期发展有切实可行的计划安排;(4)对保持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和防范风险传递、不当利益输送,有明确的自我约束机制;(5)对证券公司可能发生风险导致无法正常经营的情况,制定合理有效的风险处置预案;(6)最近3年持续盈利,不存在未弥补亏损;(7)最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最近3年规模、 收入、利润、市场占有率等指标居于行业前列。
2.竞买人资格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7号)及《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以及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股权变更和管理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规定。
3.竞买人为非金融企业的,还需符合《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及《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7号)的要求。《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要求非金融企业入股证券公司的,应当符合:(1)符合国家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有关指导意见;(2)单个非金融企业实际控制证券公司股权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 50%,为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情形除外。《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7号)详见相关部门官网。
4.竞买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符合《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证券公司 5%以上股权的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要求。证券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第一大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还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四)至(六)项规定的要求。即竞买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符合如下条件:(1)自身及所控制的机构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重大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三年的情形;没有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调查或处于整改期间;(2)不存在长期未实际开展业务、停业、破产清算、治理结构缺失、内部控制失效等影响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情形;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者其他重大事项;(3)不存在股权结构不清晰,无法逐层穿透至最终权益持有人的情形;股权结构中原则不允许存在理财产品,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情形除外;(4)自身及所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不诚信或者不合规行为引发社会重大质疑或产生严重社会负面影响且影响尚未消除的情形;不存在对所投资企业经营失败负有重大责任且经营失败未逾三年的情形;(5)中国证监会给予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要求;(6)不存在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50%、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50%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7)对完善证券公司治理结构、推动证券公司长期发展有切实可行的计划安排;(8)对保持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和防范风险传递、不当利益输送,有明确的自我约束机制;(9)对证券公司可能发生风险导致无法正常经营的情况,制定合理有效的风险处置预案。
5.竞买人应当已经就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等内部决策程序和应当由上级单位批准的批准程序等)且上述履行程序的行为保持有效,不得存在利用内幕交易等任何违法违规形式损害标的企业及标的企业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竞买人参与本次交易的行为不得存在潜在法律障碍或者纠纷。
竞买人应当承诺自身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符合上述条件,因竞买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资格不符合条件而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不退还保证金。
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应当在竞价程序开始前经人民法院确认,并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次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
(一)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
(三)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
(四)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标的物以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已知及未知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到相关部门详细咨询限购、变更登记过户等相关政策,变更登记过户风险自行承担。未咨询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的现状的认可,责任自负。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北京产权交易所平台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委托手续应于开拍前五个工作日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方能进行委托。
本院工作人员和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组织的人员本人及近亲属不得参与竞买;网络提供者不得参与竞买。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开拍前五个工作日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六、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七、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八、竞拍前竞买人应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平台账户缴纳足额的拍卖保证金。竞买人在对拍卖标的物第一次确认出价竞拍前,按网拍系统提示报名缴纳保证金,系统会自动冻结该笔款项。拍卖成交的,本标的物竞得者(以下称买受人)冻结的保证金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后即时解冻。拍卖未成交的(即流拍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活动结束后即时解冻,保证金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九、本次拍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才举行的,就拍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拍买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所以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十、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于2022年6月7日17:00前缴纳,可通过银行付款或者网上支付,待法院确认账户到款电话通知后,携带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委托手续等原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路10号)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1、银行付款方式:银行汇款到法院指定账户
2、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一、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或未办理交接手续,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十二、买受人付清余款后应及时交接标的物,并自行办理过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买受人应到法院办理成交确认手续,并依照证监会《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六条关于证券公司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程序规定,由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证监会提交变更股东的行政许可申请并报请证监会核准。在证监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部门对买受人变更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申请核准完毕后,方可到法院办理竞买成交手续,领取执行裁定书,并凭法院出具的成交执行裁定书、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权属变更手续。所涉及的税收和费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原权利人和买受人各自承担。若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及时办理核准、股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的,一切后果由买受人自负,未明确缴费义务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拍卖成交价不含本条涉及钱款。
拍卖人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
法院解除查封手续需要一定时间,拍卖标的物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的,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登记时需办理登报注销手续或注销他项权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时间会延长。
十三、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买受人在拍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税费。
十四、参加竞买的人应当遵守拍卖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五、拍卖人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在拍卖开始前中止拍卖或撤回拍卖。
十六、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拍卖相关的文书,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如实向北京产权交易所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上述地址确认为邮寄地址,如需更改,买受人应在拍卖活动结束时与本院联系确认更改。如果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法院的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竞买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七、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北京产权交易所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十八、凡发现拍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举报监督电话:010-87553214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变卖人咨询。
法院咨询电话:刘法官 010-87553197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