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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关于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鹤城镇大街145号第1-2层房地产(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资产处置单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公告时间:2021.03.17 13:12:42

拍卖公告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将于2021年4月26日10时至2021年4月29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北京产权交易所”(www.cbex.com.cn)上公开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鹤城镇大街145号第1-2层房地产。权证号(证明号):00035876;房屋用途:第1层为商业、第2层为住宅;建筑物总层数:5层;建筑面积(合计):81.10平方米(其中第1层、第2层各40.55平方米);权利人:包某;共有情况:全额;权利类型:房屋(构筑物)所有权;登记时间:2016年05月26日;竣工日期:1983年。

土地权证号(证明号):青国用1993第1385号;土地用途:城镇单一住宅用地;权利人:包某海;权利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性质:划拨;共有情况:单独所有;登记时间:2016年05月26日。

四至情况:东临大街,南近横石条,西临江西路,北望后街。

评估价:133.50万元(其中第1层评估价97.5万元,第2层评估价36万元)

起拍价:106.8万元;保证金:11万元;增价幅度:0.5万元及其倍数。

特别提醒:拍卖成交价格分别按照评估价格中第1、2层房屋所占的各自比例分配。

二、拍卖时间:2021年4月26日10时至2021年4月29日10时止(延时除外).

三、特别提示:

1、拍卖标的目前有人使用,所有室内物品及设备设施等均不属于本次拍卖范围,拍卖标的按现状进行拍卖,法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担保责任。买受人取得新不动产权证后按现状交付房产。

2、拍卖标的坐落于鹤城镇大街145号1-2层,房屋权利人包某取得该房屋产权时未办理相应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手续且未缴纳土地出让金。

3、原土地证载坐落于“鹤城镇大街137号甲”,现坐落于“鹤城镇大街145号”,土地权利人为包某海,土地权属性质为划拨,土地总面积37.45平方米,该宗地上房屋总高5层,第1、2层房屋所有权已转移至包某名下,第3-5层房屋所有权已转移至他人名下,土地面积未分摊且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手续。

4、本次拍卖标的的土地权属性质为划拨,在办理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中须缴纳土地出让金,涉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手续中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出让金、测绘费、土地评估费、交易手续费、权证工本费和其它相关费用,以相关部门最终核定为准),均由买受人全额负担。

5、本次拍卖标的涉及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手续中应由原权利人及买受人承担的税收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权证工本费、个人(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其它相关费用,以相关部门最终核定为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原权利人和买受人各自负担,但原权利人负担的部分由买受人先行垫付。买受人自垫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有效支付凭证至本院申报退款,逾期视为买受人自愿负担。

四、竞买人须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金,经人民法院或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拍卖结束后,本标的物买受人原支付的保证金作为成交款的一部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未竞得标的的竞买人所交付的保证金将不计息按原付款方式原渠道如数退还原支付账户。买受人悔拍的,交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五、拍卖方式:设有起拍价的增价拍卖方式,同时设置延时出价功能。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以系统接受竞价的时间显示为准)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在竞拍结束的前五分钟(以系统接受竞价的时间显示为准),如果有竞买人出价竞拍,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循环往复直到没有竞买人出价竞价时,拍卖结束,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

六、咨询、展示:自公告之日起至拍卖结束前,有意者请向法院委托的拍卖辅助机构“上海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咨询, 看样需预约或至现场登记,看样由拍卖辅助机构现场陪同。

七、特别提醒:拍卖标的按现状进行拍卖,法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担保责任。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八、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均可参加竞买。但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九、拍卖成交余款(拍卖成交款扣减保证金)须于2021年5月17日16时前以买受人(或到本院办理过授权的代理人)账户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古北新区支行;账号:6228400037028354065),并向本院递交缴款凭证。

十、司法拍卖标的因保证金、成交价金额较大,请竞买人自行了解银行相关规,避免遇到因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等情况。

十一、拍卖成交后,载明买受人姓名和竞买号的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将在网络拍卖平台上公示。

十二、买受人全额支付拍卖成交款后,本院一并办理涤除抵押、解除查封手续,买受人凭本院出具的法律文书自行及时办理拍卖标的从原产权人过户至买受人名下的手续,所涉及的本次拍卖标的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手续中应由原权利人及买受人承担的税收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权证工本费、个人(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其它相关费用,以相关部门最终核定为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原权利人和买受人各自负担,但原权利人负担的部分由买受人先行垫付。买受人自垫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有效支付凭证至本院申报退款,逾期视为买受人自愿负担。

成交执行裁定书送达买受人之前拍卖标的可能存在的水、电、煤、物业管理费、车位管理费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拍卖成交价不含本条涉及钱款。

十三、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1年4月23日前通过拍卖辅助机构与本院联系。

十四、如需线下报名(委托代理竞买人、联合竞买人、优先购买权人等须在2021年4月23日前通过辅助机构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来本院办理相关手续,资格经本院确认后方可参拍)或有其他事宜,请向拍卖辅助机构咨询。

十五、本次拍卖事项经拍卖辅助机构以EMS邮政特快专递方式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通知被执行人、相关当事人拍卖信息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5日即视为已经通知。

十六、本标的(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鹤城镇大街145号第1-2层房地产)的全程拍卖辅助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推介、看样、竞买人登记、协助注册报名、办理过户、税费缴纳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授权委托(上海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为唯一辅助机构,承担辅助工作,竞买人、买受人无需为该机构的服务支付任何费用。北京产权交易所司法平台是申请执行人对本拍卖标的物选择进行司法处置的交易平台,不收取任何佣金费用。

请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告及本次拍卖发布的竞买须知、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等资料。

拍卖辅助机构:上海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

咨询电话:021-63572599;17321084418 冯先生。

联系地址:上海市四川北路73号。

举报监督电话:021-52574999-14860。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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