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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华1”起重船 点击量:23340
项目名称 “振华1”起重船 项目编号 GR2022BJ1005416
转让方名称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转让申请与承诺 详情点击
转让底价 811.6392万元 资产来源 企业实物资产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2-11-14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23-03-23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交易机构 项目联系人:刘洋    联系电话:010-66295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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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产情况
    其他 名称 “振华1”
    计量单位 所在地
    型号 详见资产评估报告 数量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转让方名称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其他
    批准文件名称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报废单
    批准单位名称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北京时间17:00之前(以到账时间为准)提交受让申请资料,同时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20万元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2、意向受让方在缴纳保证金的同时需要签署电子承诺函: (1)除公告期间已公示的信息外,其他如船舶新旧程度、能否使用、配件是否齐全、数量等与资产相关的情况及相应一切瑕疵,我方已在受让前自行了解清楚并自愿交纳保证金; (2)本方同意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船舶买卖合同,并在船舶买卖合同签订后4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价款一次性汇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的账户; (3)本方同意在交接时经交易双方对船上剩油进行现场测量,油价按照交接前转让方最近一次加油时单价或交接前一日上海地区市场油价(以高者为准)作为结算依据进行核算,交接当日本方需一次性将剩油款(含税)付清,并直接汇入转让方指定账户,同意转让方不向本方提供剩油款发票。 3、以船舶交接时间为界,船舶交接前标的产生的一切费用及保管责任由委托人承担;船舶交接之后,标的所产生的费用及风险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标的的保管责任也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须自行承担拆除安全隐患及相关一切费用。 4、本项目受让方须在出具交易凭证前(船舶买卖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成交金额1%的交易服务费交纳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2、意向受让方应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踏勘安排

    1、意向受让方踏勘期间产生的费用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2、勘船时间和地点:自挂牌之日起至挂牌截止之日,振华大南通基地。 以上时间如有变化,由北交所另行发布书面通知为准。 3、防疫要求:踏勘人员须是绿码且持有48小时核酸阴性证明(具体以勘探时最新的防疫要求为准)。 4、勘船联系人:路经理 电话:13472592496。 5、意向受让方需严格按照上述时间和地点申请现场踏勘,并注意防疫要求,若自动放弃踏勘的,转让方视为意向受让方已接受并了解船舶的所有现状。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1、本次转让资产为“振华1”起重船。由江阴扬子江船厂在1994年9月建造完工,船舶总长60.6米、型宽28米、型深5米。本次转让目的为转让买卖。 2、该船舶为中国籍船,评估公司以重置成本方式做为价值参考。 3、交船地点暂定为上海振华大南通基地。 4、交船时剩余燃油由双方共同测量、签字确认,按照交接前转让方最近一次加油时单价或交接前一日上海地区市场含税油价(以高者为准)作为结算依据进行核算,由受让方与转让方单独进行结算。 5、评估报告所列资产清单和数量仅供参考。转让标的的规格、数量、品质、状况及瑕疵均以实物现状为准。 6、本次转让资产严格以现场实物及其现状进行交易,转让方不保证标的资产的规格、品质等,不负责技术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7、本项目转让底价为含3%增值税价。 8、本公告内容与船舶买卖合同同样具备法律效力,请各意向受让方严格遵守相关约定。 9、本项目成交后,由转让方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受让方签署船舶买卖合同。 10、其他详细内容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保证金设定 交纳金额(万元) 120.000000
    交纳截止时间 信息披露公告截止日的17时(以到账时间为准)
    交纳方式 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保证事项 如因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者,转让方将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补偿: (1)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3)进入网络竞价程序,如所有竞买人均无应价的; (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船舶买卖合同的; (5)签署船舶买卖合同等协议前,受让方提供的资质等文件不符合约定的; (6)签订上述合同后受让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船舶买卖合同中约定比例的船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7)付清全部交易价款等款项后未按约定时限到现场与转让方进行实物交接的; (8)在现场实物交接过程中无上述合同中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重大情形发生,不按时履行船舶交接的; (9)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产权交易所相关规则中规定的违约其他情况。
    处置方式 (1)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船款中无息扣除。 (2)其余不涉及保证金扣除事项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北京产权交易所规定无息返还。
    其他附件
    意向受让申请电签文件附件 承诺函(振华1).pdf“振华1”船舶买卖合同11.14.pdf
  • 信息披露期
    信息发布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14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交易方式
    交易方式

    动态报价
    (1)自由报价期为14个工作日,自信息披露公告发布之时起至信息披露公告发布期满次日起第1个工作日15:00:00时止
    (2)限时报价周期为300秒
    (3)加价幅度为人民币5.00万元
    在权利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竞买人,由该竞买人登录系统进行报价后,可以协议转让。

  • 图片
  • 竞价须知
  • 竞价承诺函